大理院

拼音
dà lǐ yuàn
注音
ㄉㄚˋ ㄌㄧˇ ㄩㄢˋ

“大理院”基本解释

1.清朝末年设立的最高审判机关。审理不服高等审判厅和地方审判厅判决的案件。北洋军阀政府沿用。参阅《清史稿.职官志二》。

“大理院”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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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理院

  • 大理院,官署名。清光绪三十二年(1906)改大理寺为大理院。置正卿、少卿为主官,下有刑科、民科推丞各一人,推事二十五人,余有典簿厅都典簿、典簿、主簿及录事。
  • 附设总检察厅,有厅丞一人,检察官六人,以及主簿、录事、看守所所长等。仿西方司法独立,规定其职权为解释法律,监督各级审判,并为最高级的审判机关,与旧大理寺仅有审核权者不同。
  • “大理院”造句

    1.大理院也从没见过这样的继承案,最后只有从现有律例中抠字眼,并依据先前判过的类似案例进行了结。

    2.但客观上讲,大理院当时地位并不高,仅从官制设置就可管窥一斑。

    3.沈家本,浙江湖州人,清光绪年间任法部侍郎、大理院正卿等职。

    4.晚清进行的司法改革首先从中央司法机关法部与大理院的转型开始。

    “大理院”分词解释

    基本字义 ● 大 dà ㄉㄚˋ 指面积、体积、容量、数量、强度、力量超过一般或超过所比较的对象,与“小”相对:~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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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本字义● 理lǐ ㄌㄧˇ 物质本身的纹路、层次,客观事物本身的次序:心~。肌~。条~。事~。 事物的规律,是非得失的标准,根据:~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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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院yuàn ㄩㄢˋ 围墙里房屋四周的空地:~子。~墙。庭~。 某些机关、学校和公共场所名称:法~。医~。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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