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泊所

拼音
hé bó suǒ
注音
ㄏㄜˊ ㄅㄛˊ ㄙㄨㄛˇ

“河泊所”基本解释

1.元代在建康﹑安庆﹑池州等处设置的掌收鱼税的官署。明代广为设置,洪武十五年,全国有河泊所二百五十二处。清代只在广东设河泊所官二人。

“河泊所”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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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泊所

  • 河泊所:古代官署名
  • 河泊所:浙江省宁波奉化市莼湖镇下属村庄
  • “河泊所”造句

    1.周王拥有开封的税课权,潞王占有河泊所二十六处,潞城县的商税被赐给了清源王,屯留县的则归辽山王所有。

    2.周王拥有开封的税课权,潞王占有河泊所26处,潞城县的商税被赐给了清源王,屯留县的则归辽山王所有。

    “河泊所”分词解释

    基本字义● 河hé ㄏㄜˊ 水道的通称:~道。~沟。~谷。~流。~滩。~沿。~鲜(供食用的新鲜河鱼、河虾等)。~港。~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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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本字义● 泊bó ㄅㄛˊ 停船靠岸:~船。~位(航运上指港区能停靠船泊的位置)。停~。 停留:飘~。 〔落(lu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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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本字义● 所suǒ ㄙㄨㄛˇ 处,地方:住~。哨~。场~。处~。 机关或其他办事的地方的名称:研究~。派出~。 量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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