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泊所

拼音
hé bó suǒ
注音
ㄏㄜˊ ㄅㄛˊ ㄙㄨㄛˇ
“河泊所”基本解释

1.元代在建康﹑安庆﹑池州等处设置的掌收鱼税的官署。明代广为设置,洪武十五年,全国有河泊所二百五十二处。清代只在广东设河泊所官二人。

“河泊所”造句

1.周王拥有开封的税课权,潞王占有河泊所二十六处,潞城县的商税被赐给了清源王,屯留县的则归辽山王所有。

2.周王拥有开封的税课权,潞王占有河泊所26处,潞城县的商税被赐给了清源王,屯留县的则归辽山王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