盟旗制度

拼音
méng qí zhì dù
注音
ㄇㄥˊ ㄑㄧˊ ㄓˋ ㄉㄨˋ
“盟旗制度”基本解释

清政府对蒙古族的政治制度。1624-1771年推行于蒙古族地区。在蒙古原有社会制度基础上,参照八旗制度组织原则建立。旗为军政合一单位,平时生产,战时出征。数旗合成盟。由清政府任命旗长、盟长。对稳定蒙古社会秩序起一定作用。解放后废除,只保留盟旗称谓,盟相当于地区,旗相当于县。

“盟旗制度”造句

1.盟旗制度是清朝统治者主要在蒙古族中实行的组织制度。到民国时,盟旗制度得以保留。

2.二是为了纠正盟旗制度下旗札萨克管理的不力与偏差。

3.从此清廷获得稳定新疆的生力军,同时这种盟旗制度增强了当地人民的政治向心力和文化认同感。

4.清初政府为了管理热河地区蒙古诸部,实行了盟旗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