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守所

拼音
kān shǒu suǒ
注音
ㄎㄢ ㄕㄡˇ ㄙㄨㄛˇ

“看守所”基本解释

看守所(看kān) : 关押被拘留、逮捕尚未判决或判决尚未发生法律效力的人的机关。在我国,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以下,或者余刑在一年以下,不便送往劳动改造场所执行的罪犯,也可以由看守所监管。以县级以上的行政区域为单位设置,由本级公安机关管辖。

“看守所”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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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守所 (临时羁押犯人场所)

  • 看守所(Detention house),是羁押依法被逮捕、刑事拘留的犯罪嫌疑人的机关。对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在被交付执行刑罚前,剩余刑期在三个月以下的,由看守所代为执行。
  • 看守所收押犯罪嫌疑人,须凭送押机关持有的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签发的逮捕证、刑事拘留证或者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劳动改造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追捕、押解犯罪嫌疑人临时寄押的证明文书。没有上述凭证,或者凭证的记载与实际情况不符的,不予收押。
  • “看守所”分词解释

    ● 看 kàn ㄎㄢˋ 使视线接触人或物:~见。~书。~齐。 观察,判断:~病。观~。~好(根据市场情况,估计某种商品好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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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本字义● 守shǒu ㄕㄡˇ保持,卫护:~成(在事业上保持前人的成就)。~御。~身(爱护自身,保持自己的品节)。~节。~恒。~望相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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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本字义● 所suǒ ㄙㄨㄛˇ 处,地方:住~。哨~。场~。处~。 机关或其他办事的地方的名称:研究~。派出~。 量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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