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员公署

拼音
zhuān yuán gōng shǔ
注音
ㄓㄨㄢ ㄩㄢˊ ㄍㄨㄥ ㄕㄨˇ

“专员公署”基本解释

解释

  • 省称“专署”。我国原在省、自治区下的专区设立的派出机关。代表省、自治区人民委员会督促、检查、指导所辖县、市人民委员会的工作,并办理上级人民委员会主管部门交办的事项。1978年宪法改称“行政公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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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专员公署

  • 专员公署简称“专署”。中国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在专区设置的派出机关。代表省、自治区人民政府督促、指导和检查所辖县、市人民政府的工作,并办理上级人民政府主管部门交办的事项。设专员1人、副专员若干人和若干工作部门。1954年宪法始有专员公署的规定,1978年宪法改称地区行政公署。1982年宪法对此未作规定。
  • “专员公署”分词解释

    ● 专 (專) zhuān ㄓㄨㄢˉ 单纯、独一、集中在一件事上:~长(cháng )。~使。~心致志。 独自掌握和占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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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员(員)yuán ㄩㄢˊ 人,工作或学习的人:~工。教~。演~。动~。复~。司令~。 指团体组织中的人:成~。团~。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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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本字义● 公gōng ㄍㄨㄥˉ正直无私,为大家利益:~正。~心。大~无私。共同的,大家承认的:~理。~式。~海。~制。国家,社会,大众:~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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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本字义● 署shǔ ㄕㄨˇ办理公务的机关:专~。公~。官~。布置:部~。签名,题字:签~。~名。~字。暂代:~理。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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