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审终审制

拼音
liǎng shěn zhōng shěn zhì
注音
ㄌㄧㄤˇ ㄕㄣˇ ㄓㄨㄥ ㄕㄣˇ ㄓˋ
“两审终审制”基本解释

解释 诉讼案件最多经过两级法院审判即告终结的制度。中国从1954年起实行这个制度。对于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的第一审判决或裁定,当事人如果不服,可以在规定的期限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上诉;人民检察院如认为有错误,可以在规定的期限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抗诉。上一级人民法院作出的第二审判决或裁定,就是终审的判决或裁定。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第一审判决或裁定,也是终审的判决或裁定。

“两审终审制”造句

1.我国实行两审终审制更多的是考虑了诉讼效率和诉讼经济的原则.

2.长期以来,我国的民事审级制度一直坚持的是单一的两审终审制

3.作为我国两审终审制例外的死刑复核程序,是一种仅适用于死刑案件的独立刑事审判程序。

4.我国死刑复核程序作为人民法院对判处死刑的案件进行审查核准的独立于“两审终审制”之外的特殊程序,是死刑案件的最后一道关口。

5.但随着我国社会生活的飞速发展,两审终审制在实践中已经暴露出了越来越多的缺陷。

6.无论两审终审制,还是三审终审制,解决司法腐败问题才是实现司法公正的途径。

7.两审终审制的实质是任何案件至多经由两级法院两次审理即可生效执行,它以公正性和效率性为其价值追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