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加刑

拼音
fù jiā xíng
注音
ㄈㄨˋ ㄐㄧㄚ ㄒㄧㄥˊ
“附加刑”基本解释

见〖从刑 〗。

“附加刑”造句

1.同种附加刑应该采取并科原则,异种附加刑采取并科原则或者吸收原则。

2.减轻处罚包括刑种和刑期的减轻,减轻处罚的对象应当涵括附加刑,但应依法适用。

3.附加刑又称从刑,是在刑罚体系中居于从属地位、补充主刑、独立或附加主刑适用的刑罚方法。

4.第三十二条刑罚分为主刑和附加刑.

5.籍没法是元代刑法中的一种附加刑,是指没收犯者的全部或部分资产甚至包括犯者的妻孥和奴婢以充公。

6.在刑罚体系中,主刑中的死刑、无期徒刑,附加刑中的没收财产、剥夺政治权利均不应适用于未成年人,附加刑中的罚金刑对未成年犯罪人的适用应做严格的限制。

7.复权制度是刑罚消灭制度的一部分,是一种消除附加刑和其他有罪判决后果的措施。

8.我国的刑罚分为主刑和附加刑.